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債權人金潤鑫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茂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翔工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金潤鑫工業有限公司業於90年7月30日經90中字第090
3469343號函命撤銷,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台端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寶翔工具有限公司業於95年
2月8日經授中字第0953464017號函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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