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鎮宏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7年3月7日上午9時1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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