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王育晴 原告 蕭至珺 原告 王華如 原告 張忠信 原告 陳美麗 原告 黃麗華 上列6人之送達代收人 徐曉萍 上列原告因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核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其中並未記載被告「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之姓名及住居所、被告 李金山 、 陳綺欣 、 謝雙拾 、 黃榮標 、 高洪美雲 、張錦珠之住居所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