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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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告 林盟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孟若蘭林政毅林漪鎔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應補繳參仟柒佰肆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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