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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