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慶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慶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慶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3年9月22日│103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3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06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2月25日│104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3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06號││判決│││││├───┼───────────┼───────────┤││判決確│104年1月20日│104年9月30日│││定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