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32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李弘翌李志原 債務人 李盈瑩
一、債務人李弘翌即李志原、李盈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中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弘翌即李志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中肆萬貳仟陸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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