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賜龍選任辯護人郭淑萍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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