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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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歸還遺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七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請求歸還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佰肆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佰肆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