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法官盧怡秀
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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