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3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于容┌───────────────────────────────────────────────────┐│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興農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2│興農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3│興農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98││├──┼───────────────┼──────────────┼────┼───┼────┼───┤│004│興農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12││├──┼───────────────┼──────────────┼────┼───┼────┼───┤│005│興農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31││├──┼───────────────┼──────────────┼────┼───┼────┼───┤│006│興農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762││├──┼───────────────┼──────────────┼────┼───┼────┼───┤│007│興農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94││├──┼───────────────┼──────────────┼────┼───┼────┼───┤│008│興農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623││├──┼───────────────┼──────────────┼────┼───┼────┼───┤│009│興農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82││├──┼───────────────┼──────────────┼────┼───┼────┼───┤│010│興農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584││├──┼───────────────┼──────────────┼────┼───┼────┼───┤│011│興農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