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6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靖軒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