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6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紹瑋 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主張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經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抗告人所為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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