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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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陳宗賢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