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甲○○
號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中壢火車站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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