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利害關係人乙○○聲請人聲請為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為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於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依法產生董事就任之前,行使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董事之職權。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僅以 林成財 為董事,林成財已於95年5月20日死亡,致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而乙○○為林成財之繼承人,當適於擔任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提出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影本、林成財及乙○○之個人年資料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與聲請人提出之資料相符,且亦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既屬私營利法人,如無特別事故,其臨時管理人由原法定代理人之繼承人任之,應屬適宜,爰選任其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於該公司依法產生董事長並就任之前,行使該公司董事之職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公司法第208條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林蔚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