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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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7月1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3年桃簡字第1271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於94年10月31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