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38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月16日上午
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