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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