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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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 林宗鍾 被上訴人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