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66號原告 趙玉誠 原告 趙友誠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趙文龍 人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被告 胡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7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院區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訴訟代理人並應補提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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