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9號原告 陳宗志 被告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田書旗人(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被告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田書旗人(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被告 陳嬿如
黃淑霞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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