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1號原告 簡美雲
邱奕程 邱奕文 被告 涂文昌
涂德全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提出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 爰依 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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