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救字第18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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