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救字第18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