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995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劉淑娟 間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
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