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9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995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劉淑娟 間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
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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