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保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保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