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林金蓮 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附註:
債務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二、聲請人之戶籍所在地與實際住所地不同,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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