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430號聲明人 翁霈宸 法定代理人 陳以暄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翁富立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翁富立於民國108年5月
9日死亡,聲明人翁霈宸為其孫子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明人翁霈宸自願拋棄繼承權乙節,雖有提出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證書,惟並未同時提出印鑑證明,本院自難遽認聲明人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經本院分別於108年11月16日、108年12月25日、109年2月4日通知聲明人補正,惟其迄今猶未補正,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