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章育誠 被告 羅秉坤
羅文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