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至95年6月間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668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謝│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9668元│ 麗卿 │7月01日起││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謝│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668元│麗卿│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