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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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沒收及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之應增加「於民國98年6月24日下午3時許」及第11行之「安非他命2包(含袋重分別為0.77公克、0.22公克)」應更正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經觀察、勒戒,仍
未能戒除毒癮,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或為被告所有供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或為違禁物,分別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及沒收銷燬之,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3之沒收理由欄所示。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足以證明為供被告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搜索處所-被告所持有之紙袋┌─┬───────┬────┬──────────┐│編│物品名稱│數量│沒收理由││號││││├─┼───────┼────┼──────────┤│1│塑膠吸管│拾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2│玻璃吸管│捌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3│塑膠封口袋(含│壹袋(含│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殘渣)│貳小袋)│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至於塑│││││膠封口袋內所含殘渣,│││││因未經檢驗,並無證據│││││足以證明為違禁物,是│││││不得爰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為沒收之諭知,在此敘│││││明。│├─┼───────┼────┼──────────┤│4│玻璃毒品吸食器│壹具│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附表二:搜索處所-9895-SR自用小客車┌─┬───────┬────┬──────────┐│編│物品名稱│數量│沒收理由││號││││├─┼───────┼────┼──────────┤│1│二級毒品安非他│壹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命(含袋重零點││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柒柒公克)││項前段沒收銷燬。│├─┼───────┼────┼──────────┤│2│二級毒品安非他│壹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命(含袋重零點││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貳貳公克)││項前段沒收銷燬。│├─┼───────┼────┼──────────┤│3│毒品吸食器│壹具│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4│電子磅秤│壹台│雖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5│塑膠封口袋│壹袋(內│同上││││含陸拾小│││││袋、紙袋│││││捌個)││├─┼───────┼────┼──────────┤│6│塑膠封口袋│壹袋(內│同上││││含玖小袋│││││)││├─┼───────┼────┼──────────┤│7│塑膠封口袋(含│壹袋(內│同上;至於塑膠封口袋│││殘渣)│含伍袋)│內所含殘渣,因未經檢│││││驗,並無證據足以證明│││││為違禁物,是不得爰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為沒收之│││││諭知,在此敘明。│├─┼───────┼────┼──────────┤│8│塑膠吸管│肆支│雖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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