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7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已於民國98年6月4日判決有期徒刑5年(本院97年度訴字第998號),嗣經本院裁定以新臺幣20
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嗣由聲請人之兄辦理交保手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資佐證。是以被告既已交保,聲請人再次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瓊華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