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松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郭美杉 被告毓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1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