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兆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8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游兆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游兆一於民國109年1月中旬某日,與 游畯淵 (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謀議,由游兆一負責尋找人頭PTT帳號、行動電話門號、金融帳戶與提款車手等工作,游畯淵則負責在PTT網站以詐術對被害人詐稱可廉價代購商品,待被害人受騙匯款至游兆一所尋覓之人頭帳戶後,再由提款車手進行提款,游兆一則可獲取提領金額10%之報酬。謀議既定,游兆一遂透過網際網路尋得 謝任哲 (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謝任哲中介並指揮李建志、程家齊、 曾翊誌 (均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等人擔任提款車手之方式加入游兆一與游畯淵之犯罪計畫。游兆一、游畯淵、謝任哲與李建志或程家齊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游畯淵使用游兆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PTT帳號,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4「詐騙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4「詐騙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手法行詐,致 林鼎盛 、 朱修賢 、 陳楷屏 、 林義量 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轉帳時間,轉帳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轉帳金額至 蔡育棋 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育棋渣打帳戶)內。嗣李建志自謝任哲處取得蔡育棋渣打帳戶金融卡,並依謝任哲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提領金額後交付予謝任哲,由謝任哲將之存入 陳秀鳳 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秀鳳中信帳戶)而上繳予游兆一;而李建志於109年2月13日13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將蔡育棋渣打帳戶金融卡轉交予程家齊,由程家齊依謝任哲指示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提領金額後,存入謝任哲指定之陳秀鳳中信帳戶而上繳予游兆一。嗣游兆一將上開存入陳秀鳳中信帳戶內之部分款項再轉入 陳秋琴 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下稱陳秋琴玉山帳戶)且陸續提現,並於抽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提領金額10%之數額即新臺幣(下同)8,700元為報酬後,將餘款轉交予游畯淵,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共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林鼎盛、朱修賢、陳楷屏、林義量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鼎盛、朱修賢、陳楷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游兆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兆一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游畯淵、另案被告程家齊、李建志、曾翊誌於警詢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林鼎盛、朱修賢、陳楷屏、證人即被害人林義量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林鼎盛提出之與游畯淵間之聊天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成功截圖、PChome線上購物網頁截圖各1份、告訴人朱修賢提出之與游畯淵間之聊天紀錄截圖、匯款明細截圖、PChome線上購物網頁截圖各1份、告訴人陳楷屏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與游畯淵間之聊天紀錄截圖、PChome線上購物網頁截圖各1份、被害人林義量提出之臺幣活存明細截圖1紙、與游畯淵間之聊天紀錄截圖1份、被告於109年2月13日14時30分許持陳秋琴玉山帳戶金融卡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5張、另案被告李建志、程家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109年2月13日13時23分許、同日14時許現金存款4萬元、3萬元至陳秀鳳中信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894號函附之陳秀鳳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0月3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32095號函附之陳秋琴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2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33291號函附之蔡育棋渣打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份附卷可稽(見110年度他字第725號偵查影卷第95至96、100至102、106至109、112至114、203至204頁、110年度偵字第39897號偵查影卷一第51至52、57至58頁、110年度偵字第39897號偵查影卷二第77至84、86至89、91至93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又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告訴人林鼎盛等遭詐騙匯入蔡育棋渣打帳戶之金額合計為87,660元,惟另案被告李建志、程家齊實際自該帳戶提領之金額合計為87,000元,有上開蔡育棋渣打帳戶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在卷可稽,是計算被告本案所獲取之報酬數額自應以共犯實際提領金額之10%為準;又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所示「提領金額」中有零頭「5」元部分,應係各次跨行提領時金融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是本件實際提領之金額應更正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載,均附此敘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4罪)。
㈡被告與游畯淵、謝任哲、李建志,就上揭如附表一編號1至3
所示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間,及被告與游畯淵、謝任哲、程家齊,就上揭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犯行,均各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不同被害人之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㈤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就其與游畯淵為上述分工模式行詐,待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後,由提款車手提領贓款並轉入其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再由其提領後交付予游畯淵,進而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等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始終供述詳實,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對所犯一般洗錢罪均坦承犯行,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依前揭說明,仍應於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量刑時,均併予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智識正常,卻不思循正途
獲取財物,竟為圖一己私利,與游畯淵等人以上開方式為詐欺行為,實有不該,而被告於本案詐欺行為中分擔之工作,雖非直接對被害人施行詐術騙取財物,然被告提供遂行犯行所需人頭帳戶及手機門號,並尋覓車手提款,對本案犯罪環節佔有相當程度之比重,並造成偵查犯罪機關追查贓款及其他詐欺成員之困難,更使欺罔斂財之歪風氾濫,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並衡酌其於106年間有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惟念其自始坦承犯行,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相符,復兼衡其素行、被害人所受損失,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之損失,及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經營小吃店、需撫養父親及弟弟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報酬之計算方式係以車手提領數額之10%計算一節,已經被告供承在卷,依此計算,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8,700元【計算式:(5,000+12,000+20,000+20,000+20,000+10,000)×10%=8,700】,未據扣案,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等語,在2人以上共同犯洗錢罪,關於其等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論理上固應就各人事實上有從事洗錢行為之部分為之,但洗錢犯罪常由不同洗錢階段組合而成,不同洗錢階段復可取採多樣化之洗錢手法,是同筆不法所得,可能會同時或先後經多數洗錢共犯以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持有、使用等相異手法,就不法所得之全部或一部進行洗錢,且因洗錢行為本身特有之偽裝性、流動性,致難以明確特定、精密劃分各共犯成員曾經經手之洗錢標的財產。此時,為求共犯間沒收之公平性,及避免過度或重複沒收,關於洗錢行為標的財產之沒收,仍應以屬於行為人所得管理、處分者為限,始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轉入蔡育棋渣打帳戶之款項,經李建志、程家齊提領並層層轉入陳秋琴玉山帳戶後,已經被告提領再轉交予游畯淵,已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提領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1林鼎盛同案被告游畯淵於109年2月13日1時許,透過PTT帳號satosi及通訊軟體LINE向林鼎盛佯稱:可協助以較低之價格在PChome購物網站購買IPHONE11256G手機云云,致林鼎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蔡育棋渣打帳戶內。109年2月13日1時26分許5,200元李建志109年2月13日1時31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光信門市自動櫃員機5,000元2朱修賢同案被告游畯淵於109年2月13日0時21分許,透過PTT帳號satosi及通訊軟體LINE向朱修賢佯稱:其有PChome網站優惠券,可協助以較低之價格在PChome購物網站購買SONY相機及IPHONE手機云云,致朱修賢陷於錯誤,接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蔡育棋渣打帳戶內。109年2月13日1時59分許12,000元109年2月13日2時5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光信門市自動櫃員機12,000元109年2月13日11時5分許23,500元⑴109年2月13日12時21分許⑵109年2月13日12時22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桃縣桃工店自動櫃員機⑴20,000元⑵20,000元3陳楷屏同案被告游畯淵於109年2月12日23時57分許,透過PTT帳號satosi及通訊軟體LINE向陳楷屏佯稱:因有即將到期之PChome網站購物金,可協助以較低之價格在PChome購物網站購買Surfacego8G筆記型電腦云云,致陳楷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蔡育棋渣打帳戶內。109年2月13日11時25分許16,960元4林義量同案被告游畯淵於109年2月13日10時7分許,透過PTT帳號satosi及通訊軟體LINE向林義量佯稱:可協助以較低之價格在PChome購物網站購買IPHONE11PRO(64G)手機云云,致林義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蔡育棋渣打帳戶內。109年2月13日13時49分許30,000元程家齊⑴109年2月13日13時57分許⑵109年2月13日13時58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全聯福利中心桃園莊敬店自動櫃員機⑴20,000元⑵10,000元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1附表一編號1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附表一編號2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附表一編號3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附表一編號4游兆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