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6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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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088號
債權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喬立庸禾有限公司、 陳盈吉 、 陳薇安 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盈吉於第三人 陳世聰 即創晟國際企業社之薪資債權,並爰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等之勞、集保及郵局等資料,惟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