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6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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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088號

債權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喬立庸禾有限公司陳盈吉陳薇安 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盈吉於第三人 陳世聰創晟國際企業社之薪資債權,並爰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等之勞、集保及郵局等資料,惟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美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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