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5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5736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凱祥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宏陞工程行即 陳建松 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址設「屏東縣○○鄉○○村○○街00號1樓」,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屏東縣萬丹鄉,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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