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6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60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市○○區○○○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曾仲鈺   

           住○○市○○區○○路00號八樓   

           電話: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瑞玉林呂瑞玉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勞保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郵政資料,經查債務人於鶯歌郵局有存款資料,其所在地在新北市鶯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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