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4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5款至第
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受刑人僅得請求上述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始為適法,然被告逕以自己名義向本院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