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8月14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與旅順路之交岔路口時,理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及五時相燈光號誌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亮時,表示僅准許車輛直行及右轉,不得左轉,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及行車管制號誌正常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遵守上開路口五時相燈光號誌之指示,於左轉箭頭綠燈未亮時,即違規左轉往旅順路方向行駛,致告訴人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通過前揭交岔路口時剎車不及而發生碰撞,並導致告訴人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脛骨骨折、右側臏骨骨折、右側掌骨多處骨折合併關節僵硬,及左側遠端橈骨骨折等傷害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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