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育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育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戴育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已於民國103年3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5年1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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