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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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昆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昆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9年10月,合計刑期12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72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