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2,312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4,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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