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4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未遂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5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編號3、4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簡稱聲請人)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及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編號│01│02│03│├─────────┼────────┼────────┼────────┤│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2年05月間某日起│93年01月25日起至│95年01月間某日起│││至93年04月28日│93年04月28日│至95年06月24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署│同左│板橋地檢署││及案號│93毒偵726號、││95毒偵781號、│││第1412號││台北地檢署│││││95毒偵第526號、│││││第170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3訴626號│同左│95上訴39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年09月03日│同左│95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左│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3訴626號│同左│96台上1206號││判決├─────┼────────┼────────┼────────┤││確判日期│93年11月10日│同左│96年03月08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例││││├─────────┼────────┼────────┼────────┤│減刑後宣告刑│3月15日│4月│7月│├─────────┼────────┼────────┼────────┤│備註│編號1、2、5││編號3、4│││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編號│04│05││├─────────┼────────┼────────┼────────┤│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品│幣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5年01月10日起至│92年09月12日││││95年06月23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及案號│95毒偵781號、│92偵17354號││││台北地檢署│││││95毒偵第526號、│││││第170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上訴3914號│93上訴13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30日│94年11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台上1206號│96台上912號│││判決├─────┼────────┼────────┼────────┤││確判日期│96年03月08日│96年02月14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刑法第196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例││││├─────────┼────────┼────────┼────────┤│減刑後宣告刑│6月│11月││├─────────┼────────┼────────┼────────┤│備註││編號1、2、5│││││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