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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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嘉宗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軍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99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章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