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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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197號原告 徐楊春梅 被告 陳弘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得由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