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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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彭裕豐
邱**
彭**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
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邱**
、彭**之姓名,而無從進行調解程序。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
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邱**、彭**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渠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
即駁回聲請,該通知已於民國108年1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具狀補正,致無從進行調
解程序。據此,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此情事,已
堪可認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