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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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
李慧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柒日起繼續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1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被告於98年2月27日因另案經檢察官借提執行而停止羈押後,將於98年7月26日執行期滿。
二、茲本院就被告之本案犯行,業於98年6月29日以97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判決書乙份在卷可按,經本院於98年7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8年7月27日起由本院繼續羈押,其羈押期間並與原已執行之羈押期間併計(即尚餘16日,至98年8月11日屆滿)。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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