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龔鑫鎂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被 告 陳政易
王秋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9年度沙交簡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
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