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盛業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盛業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查知相對人將其名下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不動產贈
與相對人 劉世麟 及劉○○名下。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
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塗銷相對人等所為之移轉登記,並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等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並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