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04號債權人 謝文達 即 謝莊束如 之繼承人債權人 謝雪娥 即謝莊束如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俊全 即 陳錦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